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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6 认证证书的使用


    认证委托人应在广告、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,当获得认证的产品、生产者(生产企业)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或出现本规则 8.3及附件 9 规定的情况时,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,未经变更或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,不得使用认证证书。
    禁止伪造、冒用、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。
   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,对认证委托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。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,应当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,并予以公布;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;无法收回的,予以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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